發布:2019-05-31 閱讀:5149次
一、項目概況
委托單位: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鑒定類型:滲水原因司法鑒定
房屋地址:東莞市南城區東莞大道139號中信森林湖蘭溪谷*棟*房
鑒定日期:2019-01-21
二、房屋鑒定目的
由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的(2018)粵1917民初29473號原告劉**與被告葉**、陳**、東莞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糾紛一案,因案情需要,受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委托,保順檢測鑒定公司對東莞市南城區東莞大道139號中信森林湖蘭溪谷*棟*房衛生間天花板滲水成因進行鑒定。
三、鑒定內容
1、現場閉水試驗
我司人員于2019年1月22日下午2點,在被告房屋衛生間3進行閉水試驗。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2點,我司人員未發現原告房屋公共衛生間天花板出現明顯異常現象。于2019年1月23日下午8點進場繼續進行閉水試驗觀察。于2019年1月24日下午16點,我司人員未發現原告房屋公共衛生間天花板出現明顯異常現象。
2、滲水原因分析
我司人員在被告衛生間3進行閉水試驗,未發現原告房屋公共衛生間天花板滲水痕跡出現變化及異常,故可確認現狀被告衛生間防水并無異常。該衛生間西側為公共樓梯梯間,為無水環境,不存在水源,且該梯間未發現有滲水痕跡,即排除該衛生間滲水水源來自于房間以外的其他環境。現場觀察發現原告房屋衛生間存在滲水痕跡的位置未發現泛堿現象,同時我司人員拆除該衛生間局部吊頂以觀察其他板底情況,發現該衛生間天花板底其余部位(有吊頂覆蓋的部位)均未存在滲水痕跡。
故判定該衛生間天花板底局部滲水主要由于在使用過程中水蒸氣附著于板底(該衛生間只有滲水位置處無安裝吊頂)、冷凝成水珠,分布在其表面,形成滲水跡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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