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沉降觀測概述
沉降觀測即根據建筑物設置的觀測點與固定(永久性水準點)的測點進行觀測,測其沉降程度用數據表達,凡一層以上建筑、構筑物設計要求設置觀測點,人工、土地基(砂基礎)等,均應設置沉陷觀測,施工中應按期或按層進度進行觀測和記錄直至竣工。
二、鑒定常用依據
1、《工程測量規范》(GB 50026-2007)
2、《建筑變形測量規程》(JGJ/T 8-97)
3、《國家一、二等水準測量規范》(GB90204-92)
三、鑒定內容及方式簡述
沉降觀測應測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應根據需要計算基礎傾斜、局部傾斜、相對彎曲及構件傾斜。
(一)沉降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沉降監測點的布設應能反映建筑及地基變形特征,并應顧及建筑結構和地質結構特點。當建筑結構或地質結構復雜時,應加密布點。
1、對民用建筑,沉降監測點宜布設在下列位置:
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轉角處及沿外墻每10m~20m處或每隔2 根~3 根柱基上;
2)高低層建筑、新舊建筑和縱橫墻等交接處的兩側;
3)建筑裂縫、后澆帶兩側、沉降縫兩側、基礎埋深相差懸殊處、人工地基與天然地基接壤處、不同結構的分界處及填挖方分界處以及地質條件變化處兩側;
4)對寬度大于或等于15m、寬度雖小于15m 但地質復雜以及膨脹土、濕陷性土地區的建筑,應在承重內隔墻中部設內墻點,并在室內地面中心及四周設地面點;
5)鄰近堆置重物處、受振動顯著影響的部位及基礎下的暗濱處;
6)框架結構及鋼結構建筑的每個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縱橫軸線上;
7)筏形基礎、箱形基礎底板或接近基礎的結構部分之四角處及其中部位置。
8)重型設備基礎和動力設備基礎的四角、基礎形式或埋深改變處;
9)超高層建筑或大型網架結構的每個大型結構柱監測點數不宜少于2 個,且應設置在對稱位置。
2、對電視塔、煙囪、水塔、油罐、煉油塔、高爐等大型或高聳建筑,監測點應設在沿周邊與基礎軸線相交的對稱位置上,點數不應少于4 個。
3、對城市基礎設施,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結構設計及結構監測的要求。
(二)沉降監測點的標志可根據待測建筑的結構類型和墻體材料等情況進行選擇,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標志的立尺部位應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顯的突出點,并宜涂上防腐劑。
2、標志的埋設位置應避開雨水管、窗臺線、散熱器、暖水管、電氣開關等有礙設標與觀測的障礙物,并應視立尺需要離開墻面、柱面或地面一定距離,宜與設計部門溝通。
3、標志應美觀,易于保護。
4、當采用靜力水準測量進行沉降觀測時,標志的型式及其埋設,應根據所用靜力水準儀的型號、結構、安裝方式以及現場條件等確定。
(三)沉降觀測的周期和觀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筑施工階段的觀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在基礎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開始觀測;
2) 觀測次數與間隔時間應視地基與荷載增加情況確定。民用高層建筑宜每加高2 層~3 層觀測1 次,工業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裝柱子和屋架、砌筑墻體、設備安裝等不同施工階段分別進行觀測。若建筑施工均勻增高,應至少在增加荷載的25% 、50% 、75% 和100% 時各測1 次;
3) 施工過程中若暫時停工,在停工時及重新開工時應各觀測1 次,停工期間可每隔2 月~3 月觀測1 次。
2、建筑運營階段的觀測次數,應視地基士類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確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觀測3 次~4 次,二年觀測2 次~3 次,第蘭年后每年觀測1 次,至沉降達到穩定狀態或滿足觀測要求為止。
3、觀測過程中,若發現大規模沉陣、嚴重不均勻沉降或嚴重裂縫等,或出現基礎附近地面荷載突然增J戚、基礎四周大量積水、長時間連續降雨等情況,應提高觀測頻率,并應實施安全預案。
4、建筑沉降達到穩定狀態可由沉降量與時間關系曲線判定。當最后lOOd 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O. O1mm/d~O. 04mm/d 時,可認為已達到穩定狀態。對具體沉降觀測項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結合當地地基土的壓縮性能來確定。
保順-沉降觀測工程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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